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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登记  [浏览56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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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登记是指适龄公民向兵役机关进行注册,并由兵役机关确定公民服兵役能力的工作。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文化、身体和家庭状况,以便确定他们是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或缓征,并从应征公民中选定预征对象。通过兵役登记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兵役登记的基本原则,兵役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且细致的工作,为保证兵役登记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登记的原则
  2.平等的原则
  3.宣传教育的原则
  4.适应平时征兵与战时兵员动员的需要
  兵役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摸清适龄男性公民的人数和政治、身体、文化状况,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克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预征对象,为当年征兵工作做好准备;统计上报有关表册,下发《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等等。
  兵役登记站的设置。兵役登记站通常设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厂矿企事业单位。
  兵役登记的时间安排。兵役登记时间可根据各地区兵役机关工作实际,安排在每年的7、8、9月份进行,重点搞好高中应届毕业生中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工作,各兵役登记站的登记、发证和核对工作均在9月30日前完成。
  兵役登记的范围及《兵役证》的发放对象。凡当年1231日前满1822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男性适龄公民,都要参加兵役登记。其中,驻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南京市非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人武部或单位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在其单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履行兵役登记;户籍为本区的在校学生、农民、待业青年、个体工商户等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兵役登记站履行兵役登记。登记和颁发《兵役证》的对象,非农户口的为1821周岁,农业户口的为1820周岁。当年只对本年度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登记并颁证,对1922周岁男性公民进行核对。公安机关要依照《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提供辖区内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及有关情况;区教委要配合各兵役登记站做好所属中学本区籍户口适龄学生的兵役登记工作,督促非本区籍户口适龄学生到户口所在地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兵役证》的填写及发放
  1、文化程度。应根据适龄公民的不同学历情况,填写高中、大专等。
  2、工作单位。在职的填写其所在单位名称(含乡镇企业)。城镇非农户口的无业人员填写“待业”,农业户口的填写“务农”,在校生填写就读学校全称。
  3、户籍所在地。非农业户口的填写区及所在街道派出所,农业户口的填写区、街道、村、组。
  4、发证时间统一填写9月30日。因遗失或其他原因补办《兵役证》的,应填写补办实际发证时间。
  5、有效期限。即该适龄公民出生年份加
22,日期为1231日。填写“20××(出生年份+22)年1231日”。
  6、登记结论。应根据目测,初审情况,经区兵役机关批准后,填上“应征”、“缓征”、“不征”或“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字样。
  7、兵役证发放。填写完整的《兵役证》,由兵役登记站,发给适龄公民本人或同住所的成年家属。《兵役登记通知》的发放及回执保存。各单位应在兵役登记工作展开前,组织好本街道区域内“兵役登记通告”的张贴,搞好兵役登记的宣传工作。兵役登记站应向首次登记对象填发《兵役登记通知书》(包括回执中的有关项目),并收回通知书回执,由兵役登记站长期保存。回执中的签收时间、签收人应由适龄公民或适龄公民同住所的成年家属负责填写。非适龄公民本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签收人与适龄公民的关系。如适龄公民本人或其同住所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通知书的,送通知人应当请有关基层组织或适龄公民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通知书回执的备注栏内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通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通知书留在适龄公民的住所,即视为书面通知了适龄公民本人。
  《兵役登记表》的填写及保管。《兵役登记表》由兵役登记站负责填写,表中身体目测情况填写为“初检合格”或“初检不合格”,如不合格应注明主要原因,政治初审情况填写为“初审合格”或“初审不合格”,如不合格,必须注明其主要原因。兵役登记结论由兵役登记站提出建议,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审定。《兵役登记表》由兵役登记站负责保管。适龄公民因户籍所在地变更或工作单位调动,需变更兵役登记站时,应携带《兵役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责任、义务】
  公民责任、义务
  兵役证制度适用于江苏省适龄公民。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适龄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厅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领取兵役证。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教育不改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被批准服兵役后拒绝、逃避入伍的。
  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系在职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系个体工商户户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以补发;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农业户口人员的,三年内不予招工、招聘和领取个体营业执照。
  受到前两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违反“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责任
  单位阻碍适龄公民应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准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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